申请人:深圳市鼎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7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471736号图形商标、第5498724号“锐足RUIZU及图”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