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兄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7467号“环球物理GLOBAL PHYS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30984号“环球 UML”商标、第17118504号“环球教育 GEDU .ORG”商标、第6121994号“环球CPT”商标、第10081959号“九地 GLOBAL及图”商标、第13233612号“Way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第23442694号“环球HUANQIU及图”商标、第233200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六)已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引证商标四、六信息查询页、类似情形商标情况、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五、七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环球物理”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环球 ”、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环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经营效率专家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别的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营效率专家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投标报价、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