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托(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3014号“HOME aff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任何描述性,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1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6类、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HOME affaire”可译为:家 恋爱事件,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6类、第2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