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金山轻工家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32509号“KI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83940号“雪而美XUEERMEI及图”商标、第18583756号“6 IOPOKPAT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