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超洁亮清洁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原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65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922949号“神宇及图”商标、第8545072号“沙尘暴Sandsto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图形商标曾获初审公告,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产品认证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发票、展会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垃圾桶、蝇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捕虫器、垃圾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委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