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博谷稻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9559号“博谷稻BOGU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78562号“博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咖啡饮料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