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22703号“老西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西域 22922703

阅读:169945 2018-09-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宋延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2703号“老西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32373号“西域食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9995号“西域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含…

  申请人:宋延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22703号“老西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732373号“西域食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9995号“西域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虽在证据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声明书,但该声明书未经公证,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引证商标一仍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老西域”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部分“西域食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22703号“老西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老西域 229227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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