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科尔迪娅家族红酒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27140号“Rioga Santia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艺术化设计,其整体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的指向性,因此申请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欧盟获准注册,本次申请仅为在中国的延伸保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RIOGA SANTIAGO”释义;申请人在欧盟的注册商标信息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包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Santiago”,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