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150329号“上书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书房 22150329

阅读:99492 2018-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诚凯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0329号“上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复审申请。…

  申请人:北京金诚凯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50329号“上书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二、第12308436号“上舍书房Shang sheshu 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7342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在培训、学校(教育)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目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游乐园等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继续有效的游乐园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前述四项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教育信息、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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