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071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4007177

阅读:74203 2018-09-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州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7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15189号“熊猫壮壮及图”商标、第95988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

  申请人:福州智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071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315189号“熊猫壮壮及图”商标、第959887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在商标局驳回的服务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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