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思动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13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48145号“张东武太极 DONGWU TAIJI RESEARCH AND TRAINING INSTITUTE及图”商标、第4063081号“JETLEEI及图”商标、第14838989号“功夫善 KUNGFU ACCESSORI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组成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