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79540号“茶卡 CA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的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1611319号“茶卡盐湖 Caka Salt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予以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