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蛇(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19099号“雷蛇黑寡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黑寡妇”、“BLACKWIDOW”有多重含义,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其含义是一种毒蜘蛛,相关消费者不会将其与恐怖组织联系在一起。二、申请人为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商号。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雷蛇黑寡妇”构成。其中文字“黑寡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以人体炸弹方式制造恐怖袭击的一类恐怖分子产生联系,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