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鲸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615054号“囡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非备案商标代理机构,并没有从事过商标代理服务,也没有在商标局做过备案,没有商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经变更,删减了知识产权代理选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知识产权代理项目,现已被准予变更。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