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华夏国武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5380号“武HXG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7758152号“武WZYB e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19456号“武 黄山论剑国际武术大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71543号“武 武医合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及其商标宣传使用图片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委驳回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力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