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星亮点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02405号“星亮点xingliang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9619604号“星靓点 star beautiful dot及图”商标、第6003693号“星星亮点XINGXINGLIANGDIAN及图”商标、第17802196号图形商标、第21290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照片、网页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以上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星亮点”、对应的汉语拼音“xingliangdian”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认读部分“星亮点”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星靓点”、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星星亮点”在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