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站单位: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才发展奖补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若干措施》和《实施办法》),做好《若干措施》和《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已入站的博士后人员政策衔接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若干措施》和《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已入站,对于已按照《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办法》《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下称“原博士后政策”)申领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且未领满在站期间补贴的博士后人员,在不突破《若干措施》的前提下,符合《实施办法》申报条件的,按照《若干措施》和《实施办法》标准发放在站生活补贴;不符合《实施办法》申报条件的,按原博士后政策标准发放在站生活补贴。 二、适用对象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可按原博士后政策标准发放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一)《若干措施》和《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办理入站; (二)《若干措施》和《实施办法》出台时不符合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报条件; (三)按照原博士后政策已申领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但未领满在站期间补贴。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博士后,按照原博士后政策条件申报在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万元,连续发放两年。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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