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星奈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82194号“三熊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665359号“三明主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详情;合同、发票、门店照片、宣传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