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红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红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96801号“红盾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红盾”并非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公告截图;网页搜索“蓝盾”页面截图;法院判决。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红盾”,“红盾”为工商行政机关在执法等行动中使用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