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益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49918号“速立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并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特点,用作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人“速立补”商标已在第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且有其他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照片;店铺照片;商标注册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宠物食品”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