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49654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具有独立创意,显著性极强的图形商标,是上海广播电视台看看新闻频道的台标。申请商标的图形已申请了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037477号图形商标、第18085473号“iTouch及图”商标、第5853895号“HAI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