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智慧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卓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84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49355号“智及图”商标、第13559000号“智和邦 W·P·V及图”商标、第18487427号“智ICT及图”商标、第15974943号“智及图”商标、第14159730号“智 智慧菜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效果、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