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兴昌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86355号“文职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文职聘”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