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480325号“WE BELIEVE IN BETTER L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首次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的标识,本身具有足够的显著性,足以区分商品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的搜索结果;媒体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WE BELIEVE IN BETTER LIGHT及图”该标识可译为“我们信赖更好的光”,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