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2374号“蚂蚁城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95760号“城市蚂蚁众投”商标、第5600846号“城市蚂蚁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被提出异议、撤三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由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旅游安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蚂蚁城市”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城市蚂蚁”在汉字构成上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