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博汇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530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20067号图形商标、第15834754号图形商标、第23294783号“达得乐dadel及图”商标、第10952768号“国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