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98083号“果茶大王 KING OF JU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06987号“果汁王国Juice of 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委已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委。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委提交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果茶”,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已属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因此,申请人不能因其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而使得申请商标具备获得注册的正当性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