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沐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3306号“纳净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特有的显著特征和含义表达,相关公众凭借其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申请材料、产品图片、新闻报导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纳净石”构成,其中“纳”是指“纳米材料”等与之相近的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箱除味剂、厕所除臭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