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41711号“Dettol PROTECT+SMART MAS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ttol PROTECT+SMART MASK及图 22941711

阅读:73225 2018-11-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1711号“Dettol PROTECT+SMART MA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05373号“宝贝妮 PROTEC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

  申请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1711号“Dettol PROTECT+SMART MA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05373号“宝贝妮 PROTECT-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人正在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929968号“PROTECT+SMART MA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协商共存事宜,且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于2018年3月6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3888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据此,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我委并未收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3、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7年11月13日做出的2017撤Y01375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8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与引证商标一英文同为“PROTECT+SMART MASK”,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子宫帽、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瓶、子宫帽、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41711号“Dettol PROTECT+SMART MAS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ettol PROTECT+SMART MASK及图 229417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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