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31200号“FRO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72636号“旺仔青蛙”商标、第19486499号“CHOCOLATE FRO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经协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同意出具共存同意书,现正处于文件准备阶段,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截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进行协商的往来邮件及其译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ROGS”的中文含义为“青蛙”,与引证商标一“旺仔青蛙”、引证商标二“CHOCOLATE FROGS”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