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几何体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54815号“几何体机电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347203、15130559、13264862、1203675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成功注册。经过长期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也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1查询单;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用于员工名片等上的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