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力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57655号“唯美蔓ORGANIC BEAUTY O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97221号“欧蓓蒂 ORGANIC BEAUTY”商标(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ORGANIC BEAUTY”整体含义为“有机美人”,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的“ORGANIC”译为“有机的”,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