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西安丹尼尔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39484号“禧美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95187号“禧”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3354359号“禧 紫禧”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4084730号“美集优品 THE FLOWERSKIN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文字“禧美集”与引证商标一“禧”、引证商标二“美集优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