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10632号“尚品美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品美学 24410632

阅读:101892 2018-1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绍兴全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10632号“尚品美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338692号“尚品美联 GOSHANEL”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布;纺织织物;帘子布;纺织品…

  申请人:绍兴全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兰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10632号“尚品美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338692号“尚品美联 GOSHANEL”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布;纺织织物;帘子布;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25524号“尚品美居”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布;纺织织物;帘子布;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浴帘;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基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评审请求,可以认定申请人并未主张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的评审请求,则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10632号“尚品美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尚品美学 244106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7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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