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麓谷高新移动互联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辰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200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394408号“永橼”商标、第8603183号“图形”商标、第17486553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