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水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52168号“万应白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73353号图形商标、第3801621号“PEIDU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