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俊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69202号“CF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370849号“CFK”商标、第24026645号“CK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合作订单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