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瑞邦莱特健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31759号“瑞邦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992016号“瑞邦”商标、第846376号“RAINBOW”商标、第4368064号“RAINBOW”商标、国际注册第942221号“RAINBOW”商标、第11821743号“罗曼诺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腹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腹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