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佳凯尔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5462284号“GR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商标设计理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ROW”可译为“种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