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睿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51993号“睿翔测控RUIXIANG M&C TECH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394801号“睿翔RANSUNNY”商标、第9778041号“R及图”商标、第15830299A号“R及图”商标、第20344724号“R及图”商标、第19420349号“R及图”商标、第16631641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