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市德力坤新兴圆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吉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269573号“松江第一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获奖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违反《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第11959558号“松江SONGJIANG JIT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