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汉酷克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546594号“汉酷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228733号“汉库克 HANCOCK+ F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页面、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准予注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汉酷克”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汉库克”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