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途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65392号“途歌 TO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82560号“歌途 ARCTO PROFESSIONAL TUNING AND REM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域的咨询、车辆性能检测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中文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TOGO”为非洲的多哥共和国的英文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