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凯浪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莆田正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19474号“NZOO能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995494号“NiZ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上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