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阿多纳运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市威尔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对第19910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57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对产源的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的行为破坏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通过不当占有社会资源牟取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及在先注册商标情况;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3、被申请人商标列表;4、关于打击恶意注册的通知公告及方案。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第159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结合本案在案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亦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浴帽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针对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其对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享有在先著作权,但未能提交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佐证,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此外,仅就本案争议商标本身而言,其并不具有欺骗性,亦非含有贬义和消极内容,以此作为商标使用,不会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之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委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