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都克贝斯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00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51085号“ZOYO中爻及图”商标、第16129531号“麦力生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龟苓膏”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