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邦治品牌运营专有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21061号“WS WORK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06567号“WS Workw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邦治品牌运营专有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见1628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主体,故两者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