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柳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方通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49409号“S&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5963号“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4959号“生活几何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4960号“SAMUEL&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11829号“生活几何SAMUEL 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41771号“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11722号“生活几何SAMUEL 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11720号“生活几何SAMUEL 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11721号“生活几何SAMUEL KEVIN S&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引文部分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准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英文“S&K”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准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在第44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英文“S&K”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理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准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