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广安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37884号“广安视通 gast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37684号“广视通”商标、第14166980号“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长期使用该商标已为公众广泛须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广安视通gastview”,引证商标一为“广视通”,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