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红美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树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0942号“QD;QUEEN DREAM;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27808号“梦想女王 DREAM QUEEN”商标、第16984995号“QUEEN OF 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照片、微信推广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字母“QUEEN DREAM”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字母“QUEEN'S DREAM”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